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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5moban.com - 18四、权利救济与制度正义权利救济理论是现代权利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假设人人都是平等的主体,这种平等既包括政治权利的平等,也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平等。
由于基本价值和理念的根本不同,以政治化手段直接干预司法来实现民意势必导致法律虚无,使司法媒介化、非职业化,进而丧失司法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违背法治理念,因此并不可取。当然,修辞方法必须是合适的,选择合适的语言并不意味着完全迎合听众,有时不完全迎合听众的论证才是好的论证。
另一方面,法理概念的不确定性、模糊性和歧义性使其在阐释法律的过程中呈现出主观性和多样性特点。如果我违法了,法律规定应当如何处罚就如何处罚。如果司法裁判以常理直接作为裁判依据,就很可能导致法律适用上的错误。[25]法官最终作出何种判决要根据他的是非感以及他如何看待相关人的利益来定,这通常取决于其经验、前见等。上述问题之所以会出现,主要是因为有的法院对法理在司法回应民意中的作用认识不清。
(3)经过上述两次类比,如果案件事实及其中所蕴含的价值判断与某一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和价值判断相一致,那么法官就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推导出适用于个案的裁判规范,进而明确案件当事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修辞学论辩的目的是感动听众,取得听众的认同。他提出,对强行性规则反对解释,在法律的模糊和阴影部分进行有限的解释,行政法制反对解释,司法法治反对过度解释{3}。
理性抽象的思维方法愈来愈渗入到大学里面,它为寻求学理上的概念和逻辑上博弈自由制度的设立所做的努力常常要多于它寻求与社会现实的联系。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法律体系基本建立起来了。魏胜强,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他进一步指出:文义解释的优先性还可以表述为:无需解释的事项不许解释。
在形式上坚持严格解释,在实质上坚持保护权利的解释,这就是我国法治建设所要求的最基本的法律解释的限度。2001年9月4日,阆中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阆中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今天当我们把法律界定为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时,就进一步用历史唯物主义原理把这些传统的观念科学化了。法院兴师动众地争论并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一番,本身就说明法院和法官对法律不忠诚,不信任,非要请上级机关解释,明显是在推卸责任。{13}显然,美国的法治进程与美国坚持司法能动主义的立场有一定的关系,坚持司法克制主义,反对司法能动主义,并没有揭示法律解释的限度。如果我们忘记法律自身的确定性而过于强调法律解释,则不但会降低司法的效率,而且会危及法律的安定性。
东罗马帝国最终抛弃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民主而成为专制主义国家,尽管跟它受东方专制主义思想影响等各种因素有关,但反对解释法律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英国在诺曼征服以后,由于原来盎格鲁·萨克逊人的习惯法发达,英王并没有制定完备的法律进行统治,而是委派法官进行巡回审判,这就使经验主义思维在英国法律中占主导地位,并形成了遵循先例的传统。这种文化延伸到现在,我们仍然倾向于接受儒家思想而不是法家思想,即使在强调依法治国时也强调与以德治国相结合。近现代西方国家走向法治,都在一定程度上得益于法律解释的发展。
相当一部分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在判决结果上完全不同,是由法官对法律做了不同的解释引起的。其次,自由解释得以存在的法治状况正在改变。
尽管这种多主体解释法律的解释体制在学界看来不符合法律解释的本意,但它的存在足以说明当时我国的法制很不完备,确实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来推进法制建设。而在法学理论界,由于受西方后现代法学的影响,人们对法律的确定性、严肃性提出了挑战,西方的这种思想和我国传统思想结合起来以后,就产生了一种对现阶段法制来说的奇怪思想--无视法律方法、轻视严格法制、蔑视概念法学、盲从对法治的解构、反对形式主义法学等等{21}。
由于《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对同性卖淫行为无明确规定,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李某等人是否构成组织卖淫罪引起了争论。比如罗马帝国制定的《国法大全》,是古代立法上的伟大工程,但限制了法律解释的进一步发展,并为专制统治扫清了道路。参见刑法没有明确界定的前提下首起同性卖淫案主犯获刑8年,载《江南时报》2004年2月18日第6版。与此相反,司法部门既无军权,又无财权,不能支配社会的力量与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的行动。李茂润到阆中市公安局水观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不予理睬,此后几天中都是如此。限度不知道是因为学者们对法律解释问题认识得越来越深入,还是因为我国的法治建设确实离不开法律解释这一环节,学界对法律解释总是持一种倍加赞赏的态度,并且希望通过法律解释进一步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
从自由解释转向严格解释,从维护权力的解释转向保护权利的解释,是我国的法治建设从形式上和实质上所要求的法律解释的限度。如果我自己投入的同情理解、信仰以及激情是与一个已经过去的时代相一致的话,那么我就很难做好这一点。
英美国家一开始就主张法官解释法律。四川省阆中市发生的农民状告公安不作为案中的法律解释,可以说明这一点[3]。
形成法治的历史背景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法律解释的限度。比如在法律实务界,有不少案件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常常被媒体和社会舆论左右而做不到有法必依。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1981年以及随后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的法律制度不是不完善而是还没有建立起来,那时候当然需要自由解释(事实上是准立法或者解释性立法)来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实际情况是,立法者的能力并不比法官低,法律也确实能够充分发挥它的指引、预测、教育、评价等规范作用。除了涉及其他问题,这个制定法构成了对英国土地法的根本改革和简化,但通篇使用的是普通法中传统的基本概念,而在这个领域里,它们是特别老式的。因为任何一种解释都是创造,而且是解释者根据自己的价值取向对法律的意义进行取舍后所进行的创造。
【摘要】法治并不反对法律解释,而是和法律解释形成互动发展的关系。当法律所用词语法律条文有明确规定时,法律规定之义应优于该词语的常义。
法官们是法国大革命最激烈的反对者,而很快大革命的断头台上就砍落了不计其数的他们无比高贵的头颅。我国当前的法治建设中,如果法官的解释确实要顺应我们这个时代人们的追求和信念的话,就更应当严格遵循法律的基本意义而不是盲从所谓的社会潮流和正义观念,因为当今人们的追求和信念基本已经融入我国的法律制度中了。
因此,今天英国的法治只能是极力推崇法律解释的法治,任何改变或者限制法官解释法律活动的做法都是不现实的。普通法系的最初创建、形成和发展,正是出自他们的贡献。
后来的科克(Edward Coke,约1551-1634)与英王的斗争中重申了布雷克顿的理论,强调国王必须服从上帝和法律。而且为实施其判断亦需借助于行政部门的力量。早在美国开国之时,美国民主制度的创立者汉密尔顿就认为,行政部门不仅具有荣誉、地位的分配权,而且执掌社会的武力。陈金钊教授从维护法律的安定性、构建我国法治秩序的视角出发,反对过于解释法律。
《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正是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制定得太完美了,法官稍微创造性的解释都会受到严格限制。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由于法律文化传统差别非常大,它们建设法治的道路明显不同。
自由解释可能会引发过度解释,完全无视法律的意义。当然,我国的法治建设所需要的法律解释的限度应当不止这些。
美国的情况和英国又略有不同。{14}美国虽然成文法比英国发达,但其成文法的立法水平也不能和大陆法系国家相比。